本篇文章內容由[中國幕墻網ALwindoor.com]編輯部整理發布:
近日,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八部門制定印發了《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文件標題聚焦于“招標人主體責任”,但細讀條款可以發現其通過規范招標人的行為,進而傳導(詞條“傳導”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和強化了對中標人的責任要求。
很多門窗幕墻人可能覺得跟咱們是干施工、做設計的,干的是乙方的角色,與主體責任沒多大關系,畢竟標題上寫的是招標人的責任,那是甲方的緊箍咒。
但是,新規定出臺之后,從2026年1月1日起,我們在行業里可不能只看文件,光看個熱鬧,得往里頭看!
仔細讀讀里面的那幾條規定,就會發現這哪里是只給甲方立規矩,這分明就是通過規范甲方,把壓力實打實地傳導到了咱們中標人——乙方身上啦!
特別是里面提到了一個"15年"的倒查追責期,說實話,看完之后,心里確實是沉甸甸的。

15年倒查追責期,觸碰紅線終將被追責!
文件賦予招標人強大的事后審查權力,使得中標人的任何瑕疵都可能在未來被揭露。
一、資料要保存15年,這不僅僅是存檔,這是給咱們留的案底
文件里的第三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招標投標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這可能是整個文件里最狠的一條了,我們想想,15年是什么概念?一個孩子都能從幼兒園供到上大學了。
以前咱們總覺得,項目做完了,進度款結算了,驗收單子一簽,這事就算徹底翻篇了。資料嘛,象征性地扔在檔案室里吃灰,有的甚至項目部一撤,資料也就不知道丟哪去了。
但是現在規矩變了,不管是你提交的投標文件,還是中間的履約記錄,甚至是當時和甲方溝通的往來函件,全部都要作為證據被死死地保存下來,而且一存就是15年。
這就相當于給每一個項目都裝了一個超長待機的監控。
在未來的這15年里,任何時候,只要上面想查,或者是有了審計、巡視的需求,甚至是后續項目出了什么羅爛賬,這些陳芝麻爛谷子的事兒,隨時都能被翻出來。
只要你當年干了違規的事,這些資料就是最直接的證據,白紙黑字,想賴都賴不掉。
這其實就是在倒逼著咱們,從投標的那一刻起,就得老老實實,就得合規,否則這就是給自己埋了一顆長達15年的雷。
資料保存與可追溯

第三十四條明確,招標投標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這是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之一。你今天提交的投標文件、履約記錄,在15年內都是可追溯的證據。任何歷史上的違法違規行為,都可能在未來某個時點(如審計、巡視、后續項目爭議)被重新翻出來追究責任。這要求中標人必須始終保持誠信合規。
此前,江西、內蒙古、貴州等多省市自2025年起開展專項整治,倒查時間為2012年11月以來的項目,覆蓋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國企采購等領域。從技術層面上來看,電子招投標系統自2012年起普及,所有操作環節(如IP地址、文件編輯痕跡等)均被永久留存,監管部門可通過大數據分析鎖定異常線索,技術條件支持長周期追溯。
而15年的招標投標資料保存期限年限,既綜合了行政追責和刑事追訴的時間范圍,既覆蓋了絕大多數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追責期,也能精準打擊“長期、隱蔽”的違法操作,避免因時效問題讓違法者逃脫懲處。
所以別以為“過去十幾年的事就安全了”,只要當年的行為留下了痕跡,哪怕過了10年,照樣會被翻出來追責。
而且隨著“四庫一平臺”等信息化系統的完善,當年的招投標文件、合同、資金流水、人員信息等都能一鍵調取,違法者想銷毀證據、逃避追責越來越難。
看著這個15年的期限,中國幕墻網ALwindoor.com的讀者們也別覺得這是故意為難誰!歸根結底,還是為了讓門窗幕墻工程行業更安全、更健康、更加可持續。對于咱們真正干工程、搞設計、憑本事吃飯的人來說,這其實是件好事,畢竟那些搞歪門邪道的人少了,咱們的機會也就多了。
但是對于那些還想著鉆空子的人來說,以后的日子是真的不好過了!還是那句話,出來混總是要還的……為了睡個安穩覺,為了不用在十年后還提心吊膽,咱們現在干活,還是手腳干凈點,規矩點比較好,省得以后麻煩。
中標候選人核驗


第二十七條明確,招標人在定標前有權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核驗,發現資質、業績、人員、信用、財務狀況等不符合條件,或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履約的,不得確定其為中標人。
“資質業績包裝”風險巨增。在投標階段美化甚至偽造的資質和業績,在定標前的核驗環節可能“見光死”。招標人可能會進行實地考察、背景調查,造假行為無處遁形。
財務狀況成為審查重點。防止“皮包公司”中標或中標后因資金鏈斷裂導致項目爛尾。中標人必須保持健康、透明的財務狀況。
掛名項目經理、低價中標高價變更到頭了!
傳統的招投標管理中,焦點多集中在“中標前”,對中標后的履約管理相對弱化。《指引》極大地強化了履約管理環節,將中標人的責任牢牢鎖定在合同的整個生命周期。
履約情況動態跟蹤

第三十二條明確,招標人必須對中標人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并重點關注:主要人員到崗履職、分包情況、合同變更、以及工程內容、進度、質量、安全的落實情況。
“掛名”項目經理行不通了。招標人會加強核查主要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是否實際到崗履職,防止中標后擅自更換關鍵人員。
違法分包風險驟增。招標人會緊盯勞務、專業分包行為,中標人必須嚴格按合同和法律規定進行分包,否則將面臨嚴厲處罰。
“低價中標、高價變更”套路受阻。文件特別指出,合同變更金額超過10%或分包金額超過10%時,招標人必須“組織力量進行全面審核,充分研究論證必要性”。這意味著中標人試圖通過頻繁、大量的變更索賠來牟利的空間被大幅壓縮,變更的論證將異常嚴格。
建立供應商考核評價機制

第三十五條明確,招標人可建立供應商考核評價機制,并規范應用考核結果。
“一錘子買賣”思維過時了。一次中標的表現,將直接影響你在該招標人(甚至是其所屬集團)未來的投標機會。不良的履約記錄會導致你在后續項目中被扣分甚至排除。
信用價值凸顯。良好的履約記錄成為中標人最寶貴的“信用資產”,而不僅僅是過去的業績。這意味著中標人必須像珍惜眼睛一樣珍惜自己的市場信譽。
違約成本大幅提高!
文件通過經濟手段,大幅提高了中標人的違約成本。
履約保證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明確,招標人應督促中標人及時足額提交履約保證金。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的,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并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履約保證金不再是“走過場”。一旦出現嚴重違約,這筆錢將被直接扣罰,這增加了中標人隨意棄標或消極履約的經濟成本。
投標保證金的聯動懲罰

對于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招標人有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即使是以保函形式提交,招標人也可要求開具機構履行擔保義務。
這是一種“追溯性”懲罰。即使你僥幸中標,但如果在事后被核驗出在投標階段存在違法行為(如業績造假、資質掛靠),不僅中標資格可能被取消,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真正做到了“秋后算賬”。
對中標人意味著什么?

這份文件實施后,中標人將面臨一個全新的、要求更高的市場環境:
從投標專家變為履約專家。僅靠強大的投標能力拿項目已經不夠,必須擁有更強大的項目執行和履約管理能力,確保項目在質量、安全、進度和成本控制上全面達標。
從短期逐利轉向長期主義。企業的戰略必須從追求單個項目的利潤,轉向構建長期的市場信譽和客戶關系。一次不誠信的行為,可能導致在未來多年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合規成本與風險意識必須提高。企業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合規體系,確保從投標到履約的全過程經得起最嚴格的檢驗。法律顧問和合規官的角色將前所未有的重要。
優勝劣汰效應加劇。對于管理規范、技術實力強、重視信用的優秀企業,這將是一個巨大利好,它們將從混亂的“價格戰”中脫穎而出。而對于那些依靠潛規則、投機取巧生存的企業,生存空間將被徹底擠壓。
文件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
《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發改法規〔2025〕13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國資委、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壓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我們制定了《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提高招標投標規范化科學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招標人作為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的使用者,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科學性、合法性、廉潔性負主體責任。
招標人要建立招標投標事項研究決策、合規審查、監督糾錯、績效評價、風險防控等管理機制,保障主體責任落實。
第四條 招標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支持科技創新、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有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的要求。
第五條 招標人要根據招標工作需要配備專業人才力量,加強專業人員培養、考核、激勵、監督,打造專業化招標隊伍。
第六條 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有關招標投標事項過問打探、插手干預登記報告制度,抵制各類干預招標活動的做法。應當予以登記報告但未予登記報告的,依據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章 標前工作
第七條 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項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招標人要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供應商。
第八條 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采購人(含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總承包企業分包或者采購的(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且達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的情形除外);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不招標情形。
對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書時,就不招標的具體范圍和事由作出說明。
第九條 對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的采購項目,企業或者項目單位要結合項目技術特性、同類項目歷史交易情況、潛在投標人的市場競爭情況等,綜合考慮招標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學確定是否招標。對于招標成本高或者無法進行有效競爭的項目,原則上不進行招標。對于不招標的項目,企業或者項目單位可以選擇詢比采購、競價采購、談判采購、直接采購等方式開展采購活動。
企業或者項目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對于不招標的項目類別和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條 對于確定要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通過市場調研、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策劃招標方案,確定招標工作進度安排、標段劃分、技術和商務要求、招標績效評價、內部監管機制等事項。
第十一條 對于同類型、重復性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結合項目實際,采用框架協議招標、集中招標等方式實施,提高組織效率,降低招標成本。
第十二條 招標人要加強內設機構管理,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不得以內設機構、臨時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招標活動。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要根據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標方案,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明確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詞條“評標”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標準、定標方式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事項。
招標人要建立招標文件合規審查機制,組織力量對招標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情形、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是否科學合理等進行審查,確保招標文件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要綜合考慮招標項目的技術、質量、安全等因素和項目建設、使用、維護、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綜合成本,科學選擇評標方法。
對于具有一定技術復雜性、質量要求高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并合理確定價格權重。
對于供應充足、潛在投標人競爭比較激烈的招標項目,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判斷“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的標準和評標委員會的處理程序。
對于需要由中標人繼續長期提供運維、更新、升級等服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要求投標人結合全周期綜合成本進行報價,不得僅就個別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報價。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合規管理需要,結合下列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擬進行重點核查的異常投標情形:
(一)法律法規規定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
(二)投標文件異常一致;
(三)投標活動異常關聯;
(四)通過受讓、租借、掛靠資質投標,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前款第(二)(三)項的具體情形,應當允許投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招標人作出解釋說明。評標委員會、招標人經核查發現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將投標人出現第一款所列異常投標情形的,列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第十六條 招標人要結合項目特點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為周期發布招標計劃,載明招標項目概況、投標人主要資格條件等信息,供潛在投標人知悉和進行投標準備。因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實施招標的除外。
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鼓勵招標人提前公示招標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業務權限、范圍和行為規范,并針對招標代理機構違規行為明確約定具體的解約條件和違約責任。
招標人要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業務進行全過程監督,督促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第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的,招標人要組織力量進行核實處理。招標文件確存在表述不清、排斥限制競爭或者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招標人要及時修改完善招標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處理異議的,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處理異議的事實情況、法律依據和處理結論進行審核,并對處理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投標人以保函(保險)等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要對保函(保險)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驗。保函(保險)真實性有效性不足的,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文件,或者由評標委員會依法否決該投標。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核驗保函(保險)真實性有效性的具體方法。
招標人違法限制投標人使用保函(保險),或者對已經出具真實有效保函(保險)的投標人違法拒收投標文件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組織開標和評標
第二十條 開標時,招標人要安排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或者保密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在開標過程中提出異議的,招標人要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招標人要全程記錄開標過程,并在開標一覽表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要積極應用遠程異地評標、智能輔助評標,減少評標環節的人為干預。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要選派熟悉項目情況、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能夠熟練運用電子評標工具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與資格預審和評標工作。
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選派為招標人代表。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要督促招標人代表認真做好評標準備,仔細研讀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充分掌握其中的資格審查和評標標準、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的識別處理要求、否決投標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
招標人代表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正獨立地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發現評標專家存在發表傾向性意見、進行誘導性發言、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等違規行為的,要予以提醒、勸阻,做好記錄并向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三)發現投標人報價異常的,應當提議評標委員會進行研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證明的,應當提出否決該投標的評標意見;
(四)發現投標人存在業績造假、資質偽造、圍標串標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要提議評標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處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否決投標標準的,應當提出否決該投標的評標意見;
(五)其他招標人代表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章 定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公示中標候選人前,要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存在下列異常情形的,應當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應當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糾正:
(一)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
(二)評標委員會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評分畸高、畸低,或者計算錯誤;
(三)評標委員會未對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分析研判;
(四)評標委員會未依法通知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
(五)評標委員會對應當否決的投標未予否決,或者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
(六)其他評標委員會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評標職責的情形。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對定標負主體責任。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要素及優先順序,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要對定標活動實行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在定標過程中,對中標候選人組織核驗,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確定其為中標人:
(一)存在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等違法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
(二)資質、業績、人員資格、信用、財務狀況、生產條件等不符合中標條件的;
(三)因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招標人認為中標候選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項情形的,在充分核驗事實情況后,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招標人發現中標候選人存在違法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招標人認為中標候選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項情形的,應當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二十八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招標人要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反映評標委員會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招標人應當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糾正;
(二)反映中標候選人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招標人應當按照第二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處理。
招標人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異議人對答復內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的,應當明確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異議人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二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要在定標環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公平性進行全面自查,并隨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一并提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行政監督部門通過隨機抽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加強中標結果公平性審查。
第三十條 中標結果確定后,招標人要配合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對評標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第六章 履約管理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督促中標人及時足額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中標合同簽訂后,招標人要對中標人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督促,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主要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二)勞務、專業和工程分包情況;
(三)合同變更情況;
(四)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進度、質量、安全等落實情況;
(五)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況。
中標人要求變更合同金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10%,或者擬分包金額超過招標文件約定分包金額10%的,招標人要組織力量對履約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充分研究論證合同變更的必要性和合規性。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招標人應當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并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中標合同約定,追究中標人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要加強招標投標資料管理,及時收集、整理、歸檔招標投標交易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資料和信息數據,包括招標事項核準文件、招標計劃公告、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投標文件、開標過程記錄、評標過程記錄、評標報告、評標報告審查材料、定標過程記錄、中標結果公平性自查資料、中標通知書、合同文本、合同變更內容、公示、異議處理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招標投標資料的完整和安全。招標投標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和合規管理需要,建立供應商考核評價機制,規范開展考核評價結果應用,督促供應商誠信履行合同。
招標人建立供應商考核評價機制的,應當公布考核評價內容,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發現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存在下列行為的,除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外,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投標人通過弄虛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資質等違法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違規從事代理業務,或者與投標人、潛在投標人私下接觸、相互串通損害招標人權益的;
(三)評標專家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相互串通、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評標職責的。
對于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約定不予退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以保函(保險)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要求該保函(保險)的開具機構履行擔保義務。對于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招標人應當向招標代理機構追究賠償責任。對于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專家追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要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30日內,對招標全過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后評價,分析招標過程存在的問題不足,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改進舉措。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在設置串通投標認定標準、核驗中標候選人中標條件過程中,存在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違規確定中標人等情形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發現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存在違法嫌疑的,要將相關線索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開展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招標人履行主體責任情況,應當作為其上級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可以作為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的參考。國有企業招標人要將主體責任履行情況納入企業生產經營責任落實情況,主動向國資監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招標人可以根據本指引,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